首页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05年) 第十一章 交通事故档案管理 第八十五条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05年) 第八十五条 第十一章 交通事故档案管理 第八十五条 法院、人民检察院审理、审查交通事故案件,需要调用案件材料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将交通事故正卷正本移交给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复制交通事故正卷副本与交通事故副卷一并存档。 第八十四条 目录 第八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