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05年) 第十一章 交通事故档案管理 第八十四条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05年) 第八十四条 第十一章 交通事故档案管理 第八十四条 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应当按照交通事故统计月度装订成册,每册填写索引。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应当分正卷、副卷,一案一档。 道路以外的交通事故,可以参照前两款规定另行建档、保存。 第八十三条 目录 第八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