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05年) 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调解前应当对调解参加人的资格进行审核:

是否属于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是否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并有委托人(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是否是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是否是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的其他人员。

对不具备资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其更换调解参加人或者退出调解。经审核调解参加人符合规定的,进入调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