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05年) 第四章 现场处置 第三十二条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05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现场处置 第三十二条 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勘验等情况,确认案件的性质。对属于交通事故的,按规定进行调查取证。对不属于交通事故的,交通警察要根据案件性质作出进一步处理。属于公安机关有关部门负责的案件,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负责的案件,应当通知相关部门、单位,待相关部门、单位人员到达后,移交案件。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