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05年) 第四章 现场处置 第三十一条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05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现场处置 第三十一条 交通警察到达现场后,应当确认肇事人,查验肇事人身份证件、机动车驾驶证、工作证及机动车行驶证等有关证件,审查证件的真伪,验明身份。勘查现场期间,责令肇事人不得离开现场或者与无关人员谈论交通事故情况。遇有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视情况可以对肇事人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