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秘书处及其人员、成员国代表特权与豁免公约(中译本)(2023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各方代表的特权与豁免
各方代表在执行公务期间和往返开会处所途中,应享有以下特权与豁免:
人身不受逮捕或拘留,以代表身份发表的口头或书面言论及其一切行为在亚信会议召开方豁免一切法律程序。
其一切文书、文件和电子资料介质不受侵犯。
其为执行公务而访问或经过各方,其本人及随行的配偶免除移民限制和外侨登记。
关于货币或外汇之限制,享有与担负临时公务使命的外国政府代表相同的便利。
其私人行李享有与外交代表相同的豁免和便利。
各方无义务向下列人员提供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特权与豁免:
本国公民或永久居民。
与本国未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