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秘书处及其人员、成员国代表特权与豁免公约(中译本)(2023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执行主任、副执行主任及专职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执行主任、副执行主任及专职人员应当享有以下特权与豁免:

其以公务身份发表的口头或书面言论及其一切行为,豁免一切法律程序并且其人身不受逮捕或拘留,但下列情况除外:

上述人员或秘书处所拥有的交通工具、或由上述人员驾驶的交通工具造成交通事故而提出的损害赔偿诉讼;

因上述人员行为引起的人员伤亡而提出的损害赔偿诉讼。

上述人员为执行公务而暂住或途经各方,免除移民限制和强制性外侨登记。

在货币兑换方面,享有和驻相关国家外交代表相同的优待。

在因国际危机撤离回国时,享有与外交代表相同的便利。

本款第(二)项和第(四)项同样适用于有关人员的家庭成员。

各方无义务向下列人员提供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特权与豁免:

本国公民或永久居民。

与本国未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