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秘书处及其人员、成员国代表特权与豁免公约(中译本)(2023年) 第四条
第四条 秘书处的特权与豁免
秘书处及其财物和资产,无论位于何处,亦不论由何人持有,均应对任何行政或法律程序享有豁免,除非在特定情况下明示放弃豁免。在特殊情况下,亚信高官委员会应根据执行主任的建议决定放弃豁免。任何对豁免的放弃不应涉及执行措施。
秘书处档案及其他文件不受侵犯。
在执行与其目标相适应行动的必要限度内,秘书处有权在各方境内以相关方同意的方式持有资金并开立账户,不受任何形式的财政管制、财政条例或延期偿付令的限制。
秘书处及其资产、收入和其他财物免缴一切直接税,但对特定项目服务的收费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