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秘书处及其人员、成员国代表特权与豁免公约(中译本)(2023年) 第三条
第三条 特权与豁免:总则
根据本公约给予人员的特权与豁免旨在确保其独立履行公职,而并非为其谋取私利。
当豁免妨碍司法程序,且放弃豁免无损于此项豁免的目的,则应当放弃豁免。放弃豁免概须明示。放弃豁免的决定应按照如下规定行使:
各方外长或由其官方授权的代表应当根据亚信高官委员会的建议,以在部长级会议上协商一致或在休会期间通过外交渠道达成共识的方式,决定放弃执行主任和副执行主任的豁免。
亚信高官委员会应当根据执行主任的建议决定放弃专职人员的豁免。
各方代表的豁免放弃由其派出方决定。
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个人在不妨碍其上述特权与豁免的情况下,应尊重各方的国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