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秘书处及其人员、成员国代表特权与豁免公约(中译本)(2023年) 第七条 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秘书处及其人员、成员国代表特权与豁免公约(中译本)(2023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签证 各方应为参加亚信会议的秘书处执行主任、副执行主任和专职人员,以及各亚信成员代表办理签证提供全面协助。 各方无义务为其非建交国的公民发放签证。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