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互联网销售彩票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二章 互联网销售彩票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审批管理 第五条 财政部负责互联网销售彩票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彩票发行机构可以与单位合作或者授权彩票销售机构开展互联网销售彩票业务,也可以委托单位开展互联网代理销售彩票业务。 第七条 合作单位、互联网代销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八条 彩票发行机构申请开展、调整或者停止互联网销售彩票业务的,应当根据条例规定,经民政部或者国家体育总局审核同意,向财政部提出书面申请。 第九条 申请开展互联网销售彩票业务的,彩票发行机构应当向财政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第十条 申请调整互联网销售彩票品种的,彩票发行机构应当向财政部提交调整申请书及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停止互联网销售彩票业务的,彩票发行机构应当向财政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 经财政部批准开展、调整或者停止互联网销售彩票业务的,彩票发行机构应当在开展、调整或者停止互联网销售彩票业务的10个自然日前,将互联网销售彩票的品种、合作单位或互…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