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第二章 互联网诊疗活动准入 第七条 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第七条 第二章 互联网诊疗活动准入 第七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并同意其开展互联网诊疗的,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注明同意其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医疗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申请执业登记。 引用法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