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第二章 互联网诊疗活动准入 第六条 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第六条 第二章 互联网诊疗活动准入 第六条 新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拟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在设置申请书注明,并在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写明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有关情况。如果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应当提交合作协议。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