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第二章 互联网诊疗活动准入 第五条 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第五条 第二章 互联网诊疗活动准入 第五条 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提供。 第二章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