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拟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执业登记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同意的申请书,提出申请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原因和理由;
如果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应当提交合作协议;
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同意的申请书,提出申请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原因和理由;
如果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应当提交合作协议;
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