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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办法要求重新提出执业登记申请。 第三十一条 远程医疗服务按照《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等相关文件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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