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第三十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办法要求重新提出执业登记申请。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