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县级及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加强互联网诊疗活动的行业监督和自律。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