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第三章 执业规则 第十七条 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执业规则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和《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等相关文件要求,为患者建立电子病历,并按照规定进行管理。 引用法条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2010)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