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第三章 执业规则 第十八条 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执业规则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处方管理办法》等处方管理规定。医师掌握患者病历资料后,可以为部分常见病、慢性病患者在线开具处方。在线开具的处方必须有医师电子签名,经药师审核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配送。 引用法条 处方管理办法(2007)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