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第三章 执业规则 第十六条 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执业规则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在线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时,医师应当掌握患者病历资料,确定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明确诊断为某种或某几种常见病、慢性病后,可以针对相同诊断进行复诊。当患者出现病情变化需要医务人员亲自诊查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终止互联网诊疗活动,引导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 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