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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领取《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申换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1日起施行。广电总局《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1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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