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开办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节目总编或节目审查员未履行应尽职责,出现3次以上违规内容的,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开办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