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2003年) 第八条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2003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开办新闻类视听节目的网络传播业务,除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准,具有网上发布新闻的资格; 已取得从事娱乐类或专业类节目网络传播业务《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3年以上的机构,或依法设立3年以上的新闻机构。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