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开办视听节目网络传播业务,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符合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视听节目的规划、技术标准和管理要求;

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设备及场所;

拥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

拥有必要的专业人员;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不同类别的视听节目,还应当具备相应的申办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