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2003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对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视听节目按以下四个类别实行分类管理:

新闻类;

影视剧类;

娱乐类,包括音乐、戏曲、体育、综艺等;

专业类,包括科技、教育、医疗、财经、气象、军事、法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