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五条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对视听节目的网络传播业务实行许可管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视听节目必须持有《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