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2000年) 第十九条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2000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未经上网用户同意,向他人非法泄露上网用户个人信息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上网用户造成损害或者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