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2000年) 第十八条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2000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未刊载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未刊载电子公告服务规则或者未向上网用户作发布信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提示的,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引用法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