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17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17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暂停新闻信息更新,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