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17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暂停新闻信息更新,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