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17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17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运行过程中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由原许可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暂停新闻信息更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不予换发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