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申请书;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和章程;
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
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业务发展报告;
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对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续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