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 第十条

第十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

备案报告书;

章程;

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

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