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 第十一条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批准后,应当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到所在地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引用法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11)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