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章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 第十七条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 第十七条 除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传教,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发布讲经讲道内容或者转发、链接相关内容,不得在互联网上组织开展宗教活动,不得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方式直播或者录播拜佛、烧香、受戒、诵经、礼拜、弥撒、受洗等宗教仪式。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