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章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 第十六条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 第十六条 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宗教院校,可以且仅限于通过其依法自建的专用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等开展面向宗教院校学生、宗教教职人员的宗教教育培训。专用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等对外须使用虚拟专用网络连接,并对参加教育培训的人员进行身份验证。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