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章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 第十五条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 第十五条 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寺观教堂,可以且仅限于通过其依法自建的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等由宗教教职人员、宗教院校教师讲经讲道,阐释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引导信教公民爱国守法。参与讲经讲道的人员实行实名管理。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