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互联网宗教信息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利用宗教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破坏社会主义制度、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宣扬极端主义、恐怖主义、民族分裂主义和宗教狂热的;

利用宗教妨碍国家司法、教育、婚姻、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

利用宗教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或者利用宗教损害公民身体健康,欺骗、胁迫取得财物的;

违背我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破坏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和睦相处的;

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损害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合法权益的;

从事违法宗教活动或者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便利的;

诱导未成年人信教,或者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参加宗教活动的;

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经销、发送宗教用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非法出版物的;

假冒宗教教职人员开展活动的;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