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2005年) 第八条

第八条 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单位除落实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外,还应当落实具有以下功能的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记录并留存用户注册信息;

使用内部网络地址与互联网网络地址转换方式为用户提供接入服务的,能够记录并留存用户使用的互联网网络地址和内部网络地址对应关系;

记录、跟踪网络运行状态,监测、记录网络安全事件等安全审计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