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2005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应当落实以下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防范计算机病毒、网络入侵和攻击破坏等危害网络安全事项或者行为的技术措施;

重要数据库和系统主要设备的冗灾备份措施;

记录并留存用户登录和退出时间、主叫号码、账号、互联网地址或域名、系统维护日志的技术措施;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落实的其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