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2005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提供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的单位和联网使用单位除落实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外,还应当落实具有以下功能的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记录并留存用户注册信息;

在公共信息服务中发现、停止传输违法信息,并保留相关记录;

联网使用单位使用内部网络地址与互联网网络地址转换方式向用户提供接入服务的,能够记录并留存用户使用的互联网网络地址和内部网络地址对应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