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及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互联网医院名单及监督电话或者其他监督方式,及时受理和处置违法违规互联网医疗服务的举报。发现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相关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