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与互联网医院登记机关,通过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对互联网医院共同实施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医院的人员、处方、诊疗行为、患者隐私保护和信息安全等内容。将互联网医院纳入当地医疗质量控制体系,相关服务纳入行政部门对实体医疗机构的绩效考核和医疗机构评审,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