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第二章 互联网医院准入 第九条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第九条 第二章 互联网医院准入 第九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设置申请后,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并同意其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注明;批准第三方机构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医疗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申请执业登记。 引用法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