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9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在向通信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第三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