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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保证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科学、准确,促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第四条 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在向通信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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