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2002年)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2002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或者新闻出版总署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