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2002年)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2002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责令停止登载或者发送未经备案的重大选题作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或者新闻出版总署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撤销批准。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