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2002年)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2002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或者新闻出版总署予以取缔,没收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五条